個人租車 : 短租契約書

本契約條款已於簽立前經承租人審閱完成。出租人(甲方)並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逐條向承租人(乙方)說明,雙方謹簽訂書面契約,以憑信守。

第一條  契約當事人: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及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玆為出租租賃車輛(以下簡稱本車輛)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第二條  本車輛及隨車配件、出車前車況圖、出車里程、租賃期間、租金計算及付款方式詳如正面所載,乙方簽妥本契約後,視為租賃車輛交付與驗收完畢。惟本車輛及隨車附件之所有權仍歸屬甲方,本契約僅係將本車輛及隨車附件在約定期間內租與乙方使用,乙方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利。在租賃期間內,乙方並非甲方任何目的之代理人,有關本車輛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之修護或更換須經甲方事前核准。乙方於租賃期間內應依本合約給付甲方全部之租金與相關費用。如乙方為二人或二人以上時,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第三條  除強制汽車責任險,租金附加下列保險。除雙方另有約定,若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其應負責賠償損失之金額超過保險理賠金額及範圍者(包含財損、精神、工作等損失),由乙方自行負擔與甲方無涉:

  1. 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每一個人之傷害最高2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之傷害最高20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之財損最高50萬元+超額責任險1000萬元
  2. 駕駛人傷害保險:保險金額100萬元。
  3. 乘客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每人100萬元(超載部分除外)。
  4. 乙式車體損失險。
  5. 汽車竊盜損失險。(不含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

第四條  擔保方式:甲方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

第五條  本車輛採日租時,每日行駛里程不得逾400公里,逾400公里,每一公里加收2元累計;若採小時租賃時,第1小時行程里程不得逾50公里但,第2小時起每小時不得逾30公里,採累計制,超過部分每1公里加收2元累計。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還車時間逾一小時者(不含一小時),每滿一小時按每日租金十分之一計算收費,逾 期六小時以上者,以一日之租金計算收費,乙方於約定使用時間屆滿前交還車輛,且提前還車時間滿一日以上者,得請求甲方退還未滿一日部分之租金,但乙方享有天數折扣優惠者,甲方得先依實際使用日數重算租金後,再退還餘額。但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限颱風、地 震、洪水、暴動之不可抗力因素,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者,不在此限。乙方有前項情形得為通知者,乙方應即為通知甲方,但乙方交還車輛前,其權利義務仍以本合約條文為準。

第六條  本車輛使用燃料種類如本契約書正面所載,本車輛使用之燃料由乙方自備(乙方還車時,需以出車時給付的油量基準計算,剩餘之燃料不另退還),乙方並應購用合法銷售之燃料。乙方違反本條約定致車輛故障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  本車輛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下列物品:(違反本項約定,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即時收回車輛,如另有損害或造成車輛污損、異味殘留、動物體毛殘留等,乙方同意支付賠償修復或清潔費用)

  1. 違禁品。
  2. 危險品。
  3. 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
  4. 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可隨車之動物僅限裝於寵物箱之犬、貓、裝於小籠之鳥類及盛於小容器中之魚蝦等)。

第八條  乙方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車輛並自行駕駛,不得使用於以下情況:(違反本項約定,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即時收回車輛,如另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全部損失)

  1. 擅交無合法汽車駕照之他人駕駛。
  2. 從事汽車運輸業行為(含收取明示或默示之報酬而攬載乘客或貨物)。
  3. 充作教練車。
  4. 用以推動或拖曳任何車輛或物體。
  5. 改造、供競賽或其他試驗性目的。
  6. 為任何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其他違法目的之使用。
  7. 服用麻醉或迷幻藥物或酒醉駕車。
  8. 以詐欺或委虛偽陳述之方式向甲方取得本車輛。

第九條  租賃期間乙方應隨車攜帶駕駛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汽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備查驗。乙方於租賃期間,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有關罰鍰部分,由乙方負責繳清,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費、公路通行費等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有關牌照、行車執照或車輛被扣(禁止駕駛)部分,自被扣之日起至公路監理機關通知領回日止之租金(或營業損失)及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若甲方因此受有其他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車輛,禁止轉租、出賣、設質、抵押、讓與擔保、典當車輛等行為。

第十一條 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乙方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甲方俾利向保險公司或肇事對方索賠,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應由乙方負擔。如因乙方怠於前項通知致喪失保險/索賠請求權時,所有之損害均由乙方負擔。汽車之毀損非經甲方之勘估不得逕行修理,乙方如未經甲方許可擅自在外修護者,甲方得請求以原廠估價並予以重修,修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二條 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乙方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甲方。

第十三條 本車輛於乙方保管而未返還甲方前遺失或被盜、被竊者,乙方應負擔自負額(即國產車保險理賠金額之百分之十或進口車保險理賠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惟車輛零件/配備單獨失竊者,乙方須全額賠償。

第十四條 本車輛如發生車輛損傷而未至全損時(車輛全損之定義依保險條款為修理費用超過本車輛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甲方同意乙方國產車賠償金額最高以新台幣壹萬元為限或進口車賠償金額最高以新台幣叁萬元為限,但車輛全損時,乙方國產車應賠償車輛現值之10%或進口車應賠償車輛現值之20%。(本車輛現值依新車公告售價x0.976n計算,其中n=本車自出廠年月起算已使用月數。)惟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須負責賠償全部損失:

  1. 乙方或駕駛人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2. 乙方或駕駛人酗酒或服用、施打違禁品駕駛本車輛所致者。
  3. 乙方或駕駛人從事犯罪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行為所致者。
  4. 本車輛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5. 本車輛因第三者之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6. 本車輛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7. 本車輛遭不明括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
  8. 因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等)所致之毀損滅失

第十五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車輛失竊或毀損但可修復者(須未達全損標準),於事故維修及失竊協尋期間內,乙方應照常繳付租金,期間在十日以內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租金定價百分之七十之租金;在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內,並應償付該期間租金定價百分之六十之租金;在十六日以上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租金定價百分之五十之租金。但期間之計算,最長以二十日為限。

第十六條 本車輛發生事故/車輛失竊或零件失竊時,乙方應協助處理,並提供所需資料及證件。乙方如有詐欺行為或提供虛偽報告者,視同違約,除應負擔法律責任外,應負擔所有衍生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本車輛如發生任何事故或損傷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乙方不得擅自拋棄對第三人求償權利,或為不利甲方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否則由乙方賠償該損失。

第十八條 車輛使用期間如發現機件有異狀或在途中拋錨,應即通知甲方或至甲方指定之保修廠作緊急修護,甲方同意乙方等待車輛修復期間之時間得以延長時間補足之,免加計租金,除此之外乙方因車輛異常所造成之不便、時間損失及各種有形或無形之衍生損失,均不得要求甲方賠償。惟若車輛駛出一小時內或行駛四十公里內,機件發生故障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並得要求換車,如甲方無車可供應時,乙方得要求解約,且雙方均不得要求對方任何賠償。但一般破胎或爆胎由乙方自行負責修復。

第十九條 甲方應擔保租賃期間內本車輛合於約定使用狀態,如有違反,雙方得依物之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乙方應依雙方事先(取車前)約定之還車地點(本契約書正面所載)還車,若未依約定還車地點還車時,乙方同意支付處理費用3,000元整(惟事先取得甲方同意者可依雙方約定之費用計價)。

第二十一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二條 乙方欲續租本車輛者,應在甲方營業時間(8:30~18:00)內事先聯繫並取得甲方之同意,始為有效;且乙方同意如有逾時不還車或欠繳租金等情事,甲方除得逕自車輛停放處取回車輛外,並得向乙方請求取回占有車輛所生之費用;至甲方未取回車輛占有期間,其權利義務仍以本契約為準。

第二十三條 租賃車輛由甲方代雇駕駛者,甲方同意若有交通違規罰款、交通事故或失竊時,除可歸責於乙方之事件外,應由甲方負擔責任,與乙方無涉。

第二十四條 乙方/付款人若以信用卡付款,即表示授權甲方,就費用以乙方/付款人名義處理信用卡收款單以供付款,並同意為甲方保留相當於到期應付費用之總額,亦同意授權甲方透過乙方/付款人之信用卡公司,向乙方/付款人收取各項罰單款項,乙方/付款人不得拒絕。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茲同意提供承租人之個資料(包括描述個人、辨識個人、辨識財務、職業、習慣、婚姻、家庭、財產及社會情況等資料)予以出租人,並同意出租人以及出租人所委托從事產品推廣、銷售、包裝、寄送、客戶服務、帳務收取、帳務處理、資料處理及整理、市場調查之人員、公司、機構或團體,在行銷汽車整車、零配件及相關週邊或相關產品或服務、提供產品售後服務、客戶管理、召回改正或其他合於出租人營業登記項目之業務活動範圍,蒐集、處理及利用承程人之個人資料,並同意出租人將承租人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出租人之關係企業、裕隆日產汽車(股)公司及其所屬經銷公司、裕隆汽車製造(股)公司及其相關企業,於與前述目的類似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均不受任何限制。承租人亦了解,同意上述事項為承租人接受出租人所提供或安排之各項服務之必要條件。承租人得自由選擇是否要接受出租人所提供或安排之各項服務。

承租人茲確認本條事項無誤: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一式三份,由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為憑。